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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经济补偿有什么标准

来源:FPC人才网 时间:2012-12-29 作者:FPC人才网 浏览量:
  [问]:辛苦干了七八年,一朝被要求离职,老板竟只答应给四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在某电池有限公司上班的林女士情急之下喝了半瓶洗洁精以示抗议。事发后,林女士被送医院救治。

  据林女士介绍,她于2004年7月进入金山电池有限公司财务部门工作。次年,林女士的丈夫邓先生入职同属一个老板的某电池制品有限公司工作。“几个月前,我老公找到另一份工作辞职,但厂里叫我劝他留下来。”辞职一事最终未成。但前几天,公司找到她说,10月底她的合同就要到期,要林女士两口子一起离开。

  请问:对离职员工的经济补偿有无标准可依?多少才合理?

  [答]:在这里,争议的焦点在于:电池公司给林女士的经济补偿是否低于法定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之(五)为“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同时,按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一般没有经济补偿,所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这与劳动合同期满提前解除的经济补偿年限是有区别的。

  林女士属于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而不是提前解除,尽管在厂里干了七八年,但2008年1月1日至今不满四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向林女士支付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为低于法定标准。但企业也应注重公平用工、合理用工,并加强与员工的思想沟通,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避免类似林女士这样的状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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