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可否追讨5年来的加班费
来源:FPC人才网
时间:2012-12-29
作者:FPC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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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日前,一名离职员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称其在为前公司工作的5年时间内,前公司从未支付过任何的加班费用,且加班时间超过法定标准。
据该名离职员工自述,其2006年进入前公司工作以来,从店长晋升到营运经理,月工资则从开始的7500元上涨到1.8万元。“我在原公司工作的5年时间里,为公司新开9家门店。”由于每家门店开业前至少有一个月的筹备期需进行人员培训、物品清点等工作,“我在新店开张前的头一个月经常要忙到凌晨,最晚时是凌晨4点才下班。”
请问:该员工要求追讨5年来的加班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以上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其一年内提出。
初一看,所谓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的限制,就是说,劳动者辞职时可提出追讨多年以前的加班费,如果公司没有异议,劳动仲裁应当支持。
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实践中,法院和仲裁机关也无法苛求用人单位保留多年以前支付加班费的证据,而只要求用人单位举证争议发生之日前两年的证据,超过这一期间,就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所以,除非劳动者掌握公司拖欠加班费的充分证据,否则要讨回两年以前的加班费是有难度的。
当然,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此,劳动者追讨加班费,一定要在时效期限内提起仲裁或向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否则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济。